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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时间:2022-09-14 发布部门: 甘建建规〔2022〕9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我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采购与安 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13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标前,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第四条 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条 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招标,招标人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 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经资格审查不合格、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八条 投标人不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合格: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不一致; (二)投标函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九)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二)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十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打分,并计算出进入详细评审的每个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得分。 第十一条 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一)投标人得分由投标报价得分、业绩得分、技术标得分组成,分值分布为20分、3分、77分,总分100分。 (二)评分标准 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后的投标人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报价为3家时,则3家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报价为9家以上时,有效报价去掉2个最高价、去掉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2.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20分) 4.业绩评分标准(3分)
5.技术标评分标准(77分) 技术标评分项目中的设备质量一项,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并排序,投标人排序相同时得分相同。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对应的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若投标文件对应的技术性能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则应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在统计投标人技术标得分时,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以算术平均值计入投标人技术标总得分。 第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但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以利于评标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人综合分值计算统计后,应将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若投标人得分相等时,按低报价优先的原则排序。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可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时,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中标候选人得分顺序,选择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得分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被推荐的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的需要,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所在地域、所有制形式、许可等级作为确定中标人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