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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5-07        阅读

发布时间: 2022-05-07 索引号:620000/2022-044084 

甘人社通〔2022〕176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省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加强规范化管理,切实提升依法办学水平,促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2021年度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由省、市、县(区)三级人社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二、年检主要内容
  本次年检从培训机构办学方向、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师生权益、党支部建设、社会责任、技能培训等多个方面进行检查。各机构严格按照《2021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评分表(试行)》进行自查打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办学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方针,立足面向城乡劳动者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质量,服务就业。
  2.办学资质。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
  3.办学场地。(1)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注册地址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主要用于学校办公、理论教学和实操实训。应设有校长室、综合办公室、财务室、教务室、理论教室、实操教室等。(2)自有场地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场地提供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另外设有与培训专业(工种)相适应的多个实操场地需提交租赁合同(不少于3年设备及场所租赁合同)。办公场地应满足基本需要,配备固定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等。(3)设置食堂和餐厅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招收寄宿学员的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和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应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4)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5)培训专业(工种)所需设施、设备、器材学校自购登记表,租赁设施、设备、器材需提供租赁协议。
  4.管理人员。校长(专职,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政策)。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财会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招生就业指导和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熟悉国家相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业务管理部门的年检、变更、增设业务流程和学校规范管理相关业务)。
  5.师资力量。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及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操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6.制度建设。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7.档案管理。培训学员档案管理、培训设备操作规程、设备档案;学校综合管理档案资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8.办学诚信。学校执行收费、退费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的情况,有无超标准收费和学生退学不退费及家长投诉等现象。
  9.技能培训情况。2021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总结报告,重点是学校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失信惩戒和违法违纪情况、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创业培训情况、联合办学情况、师资状况、办学条件、安全管理、收退费情况、投诉情况、招生宣传和清理整顿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情况及下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10.创业培训情况。创业培训师资力量、专职教师情况、资格证书、开展创业培训教学场地、设备等情况。至少有2名专职教师,专职教师花名册、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学校为专职教师缴纳的社保证明。开展GYB、SYB、IYB、EYB四个培训模块的,后一模块师资力量可兼任前一模块教师。
  11.联合办学。开展联合办学的机构准备联合办学协议、各专业学员花名册(含各专业学员入学时间及毕业时间)。
    12.取消专业。对2年内未开展已审批培训专业(工种)的学校,予以取消未开展培训专业(工种)。
  13.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具备建立党支部的学校,党支部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重点检查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是否纳入学校章程,党组织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环节是否有效发挥作用。
  14.群团工作开展情况。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及各类社会组织任职。履行社会责任,彰显职教担当,承担各类工作任务,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承办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三、年检材料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2021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主要是培训情况、师资状况、办学条件、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收退费情况、招生宣传和上年度年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情况及下年度培训计划)。
  2.填报《2021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报告表》。提交办学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场地图片资料。培训工种对应设施设备清单。租赁设施、设备、器材租赁协议复印件。联合办学要求的相关资料。
  3.专兼职教师资料册。专职教师需提供花名册、教师简历、劳动合同、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资格证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专职教师缴纳社保凭证、银行工资流水。兼职教师需要提供花名册、教师简历、聘书或协议、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资格证书。
  4.联合办学提交(1)具有教育部门审批独立资质的,要提供独立办学资质和联合办学协议;高等院校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教学点的,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以及教育部门审批备案相关资料。提供联合办学情况报告,包括招生情况及毕业情况。(2)培训机构与技工院校联合办学的,提交相关协议及联合培训情况报告。
  5.《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2021年度年检评分表》。
  6.2021年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清样。
  7.《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建立了党支部和联合党支部的机构,提交2021年度党建工作总结。
  四、结果运用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将年检最终结果通过各地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一)对年检基本合格的机构列出整改问题清单,通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对按期上报整改报告的机构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对确定合格的进行合格公布。对整改不到位的机构予以注销。
  (二)在办学期间,办学场所不达标与注册地址不符、超范围开展培训、专兼职教师严重不足、发布虚假广告、被投诉案件中学校负有主体责任、违规开展招生培训、出租转让办学资质、到期未及时办理延续办学、连续3年未开展培训工作等其他情形的,年检评定为不合格。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按期上报整改报告的机构,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查核实,在复查核实通过前,不得开展培训招生,也不得进行办学宣传。对复查核实确定合格的机构进行合格公布。对复查核实确定不合格的机构予以注销或吊销。
  五、时间安排
  (一)学校自查阶段(5月 6日— 5月15日)各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和自评表以及相关材料,上报各级人社业务主管部门。
 (二)审核审查阶段(5月16日—5月25日)各级人社部门对所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报送的年检自查报告和自评表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三)实地抽查阶段(5月26 日— 6月30日)各级人社部门根据材料审查情况和工作需要,对有问题机构列出问题清单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机构按30%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四)结果公布阶段(7 月1日— 7月20日)各级人社部门根据所管机构年审材料审查、实地抽查,对限期整改机构复查核实后形成本地机构年检结果,将机构年检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督导调研阶段(7月21日—8月10日)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年检工作开展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市、州培训机构开展实地抽查和督导调研,确保年检工作落实、落细、落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是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的重要举措。省厅将培训机构年检纳入全省人社检查考核指标中,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强化思想认识,把年检作为本地培训机构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切实指导本地培训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
  (二)重视党建工作。各地人社部门要指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将党建工作与培训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要把党建工作作为培训机构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指导培训机构开展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建工作台账,不断提高党的建设工作整体水平。
  (三)加强备案管理。各地人社部门结合本年度年检工作,要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实施职业技能教育为主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事项进行备案管理。各培训机构要主动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地人社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组织开展年检,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要按照“一校一档案”要求,建立健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台账、档案资料。要对本地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现状、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进行全面分析,高质量完成本地区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及时形成总结报告。于7月30日前与《2021年度各市(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情况统计表》一同报送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含电子版)。
   (五)规范报送材料。各地人社部门要组织所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认真学习年审通知文件和各项表格要求。各培训机构要指定综合部负责人对本单位总结报告、年检报告表、年检评分表和相关材料认真分析整理进行规范填报,由学校校长审核确认签字后上报。所有材料均双面打印,制作材料目录并标注页码,总结报告(标题2号宋体加粗,正文3号仿宋体)字迹清楚,加装封面,报各地人社业务主管部门。
  联 系 人:毛艳华 
  联系电话:0931-8867854(传真) 1365949848@qq.com
    
 附件:1.《2021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报告表》
    2.《2021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评分表》(试行)
    3.《2021年度各市(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情况统计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5日


    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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