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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时间:2021-03-03 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扎实推进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查违规设置市场壁垒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要求,严格执行《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设立分(子)公司,严肃查处在招投标过程中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行为。同时,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政策类文件,废除、整改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相关文件。 二、立即整改相关突出问题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招标文件监管力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中存在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要立即整改。 三、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不断加大本地区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置力度,特别对投诉举报反映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的,要“及差快办”、严格调查处理,切实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要求,及时汇总填写本地区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深入总结经验做法,形成书面报告,并于2021年3月22日前有关情况报省住建厅建管处。 联系电话:0931-8929709(兼传真)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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