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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时间:2022-01-05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官方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112/20211217_763491.html 此外,新增两省发文如下>>>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住建局,各自贸区住建局、审批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0日 官方原文链接: http://zjt.ln.gov.cn/tfwj/wjtz/202112/t20211220_4474510.html 晋建市函〔2021〕192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山西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结合我省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工作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0日 (主动公开) 官方原文链接: https://zjt.shanxi.gov.cn/zwgk/gztz/202112/t20211220_4170437.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