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制定本实施指南。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举报房屋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第三条 鼓励施工企业、项目一线从业人员举报身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企业、项目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住建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信函、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含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按属地原则逐级进行举报。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举报人可向上一级住建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住建主管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除外。
第七条 住建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行为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 住建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务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公开举报受理方式及流程,明确具体受理举报、核查、奖励发放的具体科室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第九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发放。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受理部门发放奖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省级举报奖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申报,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统一发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房屋市政施工企业、项目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从业人员家属举报企业、项目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实施指南第四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本实施指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市住建主管部门可会同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