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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地发文: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资产和人员不作具体指标要求!时间:2021-10-18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等。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 其中,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成备案制,不分等级。 广东省住建厅9月20日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 全国多地发文将劳务资质改为备案制。 近日,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网站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常见问题的温馨提示。明确:企业的资产和人员不作具体的指标要求。 原文如下: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8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进入工商注册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 同时,为进一步解答企业有关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的问题,我处汇总了常见问题解答并挂网,详见附件。 附件: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常见问题 行政许可管理处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原文: 1.现在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如何申报? 答: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进入工商注册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 2.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备案制之后,颁发什么证书? 答:颁发单独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3.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企业资产和人员等指标的考核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的资产和人员不作具体的指标要求。企业应按经营实际配备必要的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并在提出备案申请时填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 4.完成备案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后,是否还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5.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是否还能办理证书变更、重组、合并、分立、重新核定、延续等业务? 答: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不再办理证书变更、重组、合并、分立、重新核定、延续等业务,企业按备案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此前,江苏、广西、贵州、合肥、吉林等地也已发文。 7月15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再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 ·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材料齐全的,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7月22日,广西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再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各级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在申报资质期间提供以上材料。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材料齐全的,视为备案成功,备案部门应直接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停止受理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 ·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 ·相关文件明确的试点时间,现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8月9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并明确了具体的备案流程。 ·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分类,设立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混凝土、钢筋、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11个专业作业,企业可自主选择不多于2个专业作业工种。 ·申报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的,提交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9月17日,合肥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明确: ·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实行电子化申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系统立即自动给与备案,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 ·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 ·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分包作业。 ·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通过备案制取得劳务资质且仅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暂不受理其增项等业务。 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 ·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备案事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上“一站式”备案。 ·所有在我省从事施工劳务分包的企业,均应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存在非法备案他人信息,侵害他人自由就业权利等不良行为的,应按规定,录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劳务企业,应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条件或不予备案的原因。 |